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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娟:完善法律環(huán)境不意味著要加重未成年處罰
在因留美學生欺凌同學被重判而引起的討論中,有專家建議學習美國,在處理校園欺凌案涉事未成年人時,應適當加重處罰以起到警示作用。對此,張文娟并不認同。
在此次有關留美學生被重判事件討論中,有一種老觀點再次被提及,即推動對未成年人刑法處罰的重刑化和低齡化,對此我并不認同。鑒于成人社會對少年犯罪的制度應對容易情緒化,又加上我國與外域制度的背景差異,我希望專業(yè)人士和民眾在討論中能夠更加理性、從容。也希望未來我國在兒童保護和少年司法領域更加注重數據收集,為避免情緒化討論提供有力保障。
有人建議,為遏制校園欺凌事件,應適當加重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不應再簡單批評、警告草草了事。實際上,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設計的理念不同,前者是恢復性的、矯治性的,針對的是罪錯少年本人,然后“對癥下藥”;后者是懲罰性的、震懾性的,針對的是犯罪行為,很少關注導致犯罪行為的原因。
世界上一些國家的立法案例顯示,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立法易情緒化,很容易因惡性個案而輕易改變少年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以美國為例,上世紀80年代末,因出現幾個惡性少年犯罪案件,一些議員將他們稱作“超級少年捕食者”,要求改革少年司法制度。實際上,有些個案事后被證明是錯案,如最有影響的中央公園少年襲擊慢跑者案件,很多年后被發(fā)現是誘供、逼供導致的錯案。1992年到1997年間,除三個州外,其他州都紛紛修改法律,形成了對罪錯少年嚴懲的態(tài)勢。經過近20年的數據追蹤和實證研究發(fā)現,這并不能遏制犯罪,反而提高了年輕人成為累犯的機會,給社會帶來了包括金錢在內的巨大成本。所以,因為幾個極端個案而加重對未成年人的處罰并不能起到預期效果。
為支持“需加重對未成年人的處罰”這一觀點,在這次國內討論中,一些人拋出了數據,例如“青少年犯罪占到刑事犯罪的70%”。對這個數據,早就有專家駁斥過,“青少年”年齡不界定,這組數據是無用的。如果青年的年齡上限界定到45歲,這組數據是正常的。如果界定到18歲,這組數據是明顯不可信的。還有人舉例說,有些未成年人聲稱犯罪是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用承擔責任,我認為這有些片面了。
此次案件確實有所啟示,讓社會意識到,校園欺凌不應被忽視。但我建議不要盲目效仿美國進行相關法律的修改,因為雙方制度背景存在差異,若輕易拿個別措施進行比較很容易誤導民眾。
首先,關于犯罪,在中國和美國概念不同。因為行政處罰的分流,我們國家的犯罪門檻是高提的。比如,在北京偷1500元錢會面臨治安處罰,但是不構成犯罪。而在美國,逃一張地鐵票,也算是輕罪。不論輕罪重罪,美國都要經過法院,強調程序。而在我國行政處罰只需要警察處理就好,沒有犯罪記錄,當然,程序保障標準要低一些。
其次,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是雙軌制的。一個孩子一旦納入少年司法審判,根據輕重程度得到的處置措施是,到社區(qū)或某些矯治機構參加矯治類的活動,這種處置措施的期限有些是確定的,大多比較短,一般不超過3年;即使是不確定的,大多只能到18歲,有些州可能延伸到21歲。若被納入成人刑事司法,在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正當權利的同時,也會面臨著可能上百年的徒刑或無假釋可能的終身監(jiān)禁。當然,美國也規(guī)定了轉成人審判制度,就是讓一些惡性犯罪的少年,不再按少年司法處理,而是直接像成人一樣走刑事司法制度,監(jiān)禁在成人監(jiān)獄。轉成人審判是美國和印度等雙規(guī)制國家收緊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杠桿。中國的少年司法,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確立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制度,如前科封存,附條件不起訴。但是,我們依然是迷你成人版的刑事司法,我們在司法程序和刑罰措施種類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是處罰程度要從輕、減輕而已。當然,我們的少年一般在未成年之前不會關在成人監(jiān)獄。
最后,關于沒有合適罪名應對殘忍虐待同伴的行為,這是我們刑罰制度總體設計的缺陷,跟是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沒有關系。我們對這種精神和肉體摧殘別人的行為,除非達到故意傷害的標準,很難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前,我們將這種虐待局限于家庭成員間,而且是自訴案件。溫嶺幼兒園老師折磨幼兒事件之后,刑九將刑事責任擴展到有照顧保護職責的人,取消了自訴。但是,對于無監(jiān)管照顧職責的同伴之間的這種折磨行為,雖然肉體傷害結果不一定達到故意傷害的程度,但是,手段缺乏人性,對人精神也造成很大打擊的行為,目前的刑法很難找到罪名處理。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張文娟 完善法律環(huán)境 加重未成年處罰 校園欺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