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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一主任受賄獲刑 12年間收受賄賂130余萬
法院審理 一審判刑11年6個月 不服提上訴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吳宇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交代同種其他主要犯罪事實,雖于庭審中對部分犯罪事實的性質提出辯解,但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還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
據(jù)此,2013年10月30日,東城法院一審判處其犯受賄罪,判刑11年6個月,向其追贓1300157元后予以沒收。判決后,吳宇宏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稱多筆金額認定有誤 終審維持原判
吳宇宏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收受韓某16萬元證據(jù)不足,能夠證實的只不過5萬元。
經查,韓某因與他人涉嫌經濟犯罪向檢察機關投案,并交代多次行賄及職務侵占的事實,后其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刑罰。
韓某對涉及吳宇宏部分的供述穩(wěn)定,對給付好處費的比例、經手銷售電梯數(shù)量、申請個人代理費流程等細節(jié)描述確切,對以物品和現(xiàn)金的形式給予吳宇宏好處費的比例額、次數(shù)、金額等描述清晰、穩(wěn)定,能做出具體、合理的說明,并有相關書證印證。
而吳宇宏曾稱收到韓某給予的物品和現(xiàn)金不超過10萬元,一審庭審時又改稱沒有收過現(xiàn)金,前后矛盾,且無證據(jù)支持,故該上訴理由法院未采納。
另外,吳宇宏提出與沈某等人共同出國旅游、滑雪,其也出了力,所以不構成受賄的上訴理由亦未被法院采納。
二中院審理后,最終駁回吳宇宏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快評 同一崗12年 權力集中易生腐敗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采訪了犯罪心理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長馬皚。馬皚表示,吳某的貪腐行為其實非常常見,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吳某在位12年,如此長的時間,可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是領導對他的信任,造成其權力相對集中;第二也說明他跟周圍同事關系熟絡,單位內部人脈廣。這兩點極其容易使其失去監(jiān)督。”馬皚說。
馬皚認為,從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出,任何人在收受賄賂的時候,特別是領導崗位,首先考慮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安全。
“他肯定不會誰的錢都收,收受賄賂一定選擇那些自己心目中的朋友,保證不會出現(xiàn)倒打一耙的局面。”馬皚認為,12年在同一個部門任職,特別是長時間擔任同一個崗位的負責人,很容易把和施工投標方原本的工作關系,上升成朋友關系。模糊了自己的角色,將公職轉換成了朋友之間的合作。
“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很多貪腐的發(fā)案都發(fā)生在臨近退休的時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58歲和59歲。這是很長時間以來個人心理變化所造成的。”在馬皚看來,人到了50歲以后,他的仕途及人生基本已穩(wěn)定,沒有什么上升空間,因此他們更多地為自己和家庭考慮。
辛苦了一輩子,到了最后總想著為自己和家人謀些福利,像是冬眠的熊,往窩里多撈幾把草,從而減輕自己即將面臨退休的焦慮感。
另一方面,吳某12年在同一個職位沒有升遷,可能他會認為自己的付出跟收益不成正比,從而犯罪。(記者 洪雪 張雷)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中石化一主任受賄獲刑 中石化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