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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地鐵不得有這17類行為
本報訊 (記者杜鑫)交通運輸部近日印發(fā)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乘客應遵守票務管理規(guī)定,并明確了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
具體來說,10類禁止性行為包括: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后扒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攀爬或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qū)域等。
7類約束性行為包括: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涂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掛物品;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等。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乘坐 地鐵 列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