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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船難證人:如知無照經(jīng)營 不會讓中國游客上船
中新網(wǎng)11月24日電 據(jù)馬來西亞《詩華日報》報道,載有約30名中國游客和當?shù)卮瑔T的快艇,當?shù)貢r間1月28日在由馬來西亞沙巴首府哥打基納巴盧前往沙巴著名景點環(huán)灘島時沉沒,4名中國游客不幸遇難。船難案11月23日續(xù)審,證人表示不知道船只未獲執(zhí)照,否則不會安排23名中國游客上船。
控方第22證人,女性、37歲、中國籍,是亞庇一間旅游公司董事,在副檢察司娜蒂雅提問下供證指出,有關(guān)中國游客是上網(wǎng)報名,由中國其弟弟的旅游公司安排后,交給其公司安排沙巴旅程。
她告訴法庭,今年1月28日船難那天,她曾安排23名中國游客,到丹容亞路石碼頭搭乘被告船主的船,當天船主也在碼頭,她見到船上有一名舵手及兩名船員。
她說,她安排的23名游客上船后,曾見他們穿上救生衣,該船啟航行約數(shù)米,岸上來了另5個人,當時她已目送游客上船后,準備離開,則見到船主招手叫船只回頭。
副檢察司問:“船在開行前,你可有見到船上有任何人給予搭客任何指示或警告?”證人回答:“我在岸上沒見到。”
副檢察司再問:“誰有權(quán)決定該船可裝載多少人?”證人表示沒有,她說船主曾告訴過她該船可載27人。
不過,回答另一問題時,證人稱沒見過該船的執(zhí)照。證人表示:“如果知道該船未獲執(zhí)照,我不會安排23名中國游客上船”。
此案3名被告沙利扎(26歲,舵手)、船主(44歲)及船公司董事(64歲),分別被控于今年1月28日在一艘船上,對乘客疏忽構(gòu)成生命危險,并造成4名男女游客死亡,分別觸犯刑事法典337條文及304A條文。
編輯:楊嵐
關(guān)鍵詞:馬來船難證人 中國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