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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新規(guī)護航中國法官
組織保障
——各級法院應設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辦法》第九條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根據《辦法》,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能包括“組織對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李少平評價稱,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就是要通過設置制度的“防火墻”和“高壓線”,為一線司法人員營造優(yōu)良的司法環(huán)境,使他們能夠心無旁騖、專注從容地做好審判工作。
他要求,各級法院要盡快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程序,充分發(fā)揮其權益保障職能。
救濟渠道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誣陷 法院應及時澄清
《辦法》第十三條明確,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實施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或者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司法裁判承載的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法官判案也不僅是為解決糾紛,而是要為全社會打造公平正義的制度環(huán)境。”
李少平認為,判斷一個國家的法治發(fā)展水平,觀察一國法律在國家治理中是不是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最直觀的就是看司法人員是否受到足夠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從,那些藐視法庭、妨礙司法、暴力抗法的行為是否及時遭到制裁。
安全保障
——對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者應從嚴懲處
《辦法》第十四條提出:人民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五條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和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李少平要求,各級法院領導干部要做一線司法人員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動承擔壓力、抵御干擾,支持干警依法履職。對于干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遭遇阻撓妨礙、人格侮辱、打擊報復、人格侵害等情形的,領導干部要果斷撐腰打氣,及時安排采取保護措施,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對法官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敷衍推諉、故意拖延不作為的,要嚴格問責、嚴肅處理。
休假權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認真落實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實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時間,并將法官休假落實情況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范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此外,根據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法官的休息權、休假權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薪酬保障
——足額發(fā)放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各級法院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時足額發(fā)放法官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考核獎金的發(fā)放,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鉤,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第十七條還提出,各級法院應當為法官提供心理咨詢和疏導服務,普遍建立和認真落實法官年度體檢制度,保證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體檢查。
李少平稱,長期以來,許多法院對司法人員的關心愛護還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面,缺乏長效機制和組織保障,對侵害司法人員權益行為的反應處理較為滯后,嚴重影響一線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配套措施來補齊短板、提振士氣,打造一支端穩(wěn)天平、握牢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隊伍。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官 保障 人民法院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