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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嗎?
案情:
甲公司因生意興隆,準備進行擴建。2019年11月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約定向乙公司購買設備若干,價款500萬人民幣。因為尚未進入施工階段,雙方約定,乙方到2020年4月1日送貨上門,貨到后1個月內付款。
2020年初,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fā),甲公司因嚴重虧損關閉并停止經營。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函通知乙公司發(fā)貨,遭乙公司拒絕,雙方發(fā)生爭議訴至法院。先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向甲公司供貨的義務;乙公司在答辯中主張不安抗辯權并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設備買賣合同。
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乙公司不安抗辯權成立,并依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判決解除設備買賣合同。
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焦點:
本案爭論焦點在于,是應該繼續(xù)履行合同還是應該中止合同履行,核心是乙公司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甲公司在本訴中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乙公司因懷疑甲公司的履約能力而拒絕繼續(xù)履行并提起解除合同的反訴;乙公司主張自己是合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甲公司答辯稱乙公司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其沒有履約能力。
分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訴訟,即本訴與反訴。在本訴中,甲公司向法院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乙公司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由答辯;同時,乙公司提起反訴,以甲公司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因此,該案涉及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
一、 乙公司的不安抗辯是否成立?
本案合同簽訂后,具有先履行義務的乙公司發(fā)現(xiàn)甲公司已因疫情影響關閉,存在無法履約的風險。但如果不按約履行,又可能構成違約,被對方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遇到這種情況,乙公司需要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的不安抗辯,就是處理這種情況的一項制度。乙公司作為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通過主張不安抗辯權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所享有的暫時中止履行抗辯權。通常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約定應先履行其義務時,不得對后履行一方提出抗辯。但是,當先履行義務一方發(fā)現(xiàn)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務狀況明顯惡化,卻仍強迫先履行一方繼續(xù)履行,可能導致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的情況。為此,法律規(guī)定,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以暫停合同的履行。后履行一方可以提供擔保,恢復合同的履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后履行一方財務狀況沒有明顯好轉并且沒有提供擔保的,視為不履行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本案中,乙公司為先履行人,在發(fā)現(xiàn)甲方因疫情影響已停止經營,但卻要求自己繼續(xù)履行合同時,有理由擔心自己繼續(xù)履約的結果可能是向甲方提供了設備卻無法收回價款,因此可以通過主張不安抗辯權而暫停合同的履行。但是,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乙公司主張不安抗辯權,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不能繼續(xù)履約。如果乙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甲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就主張不安抗辯權,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甲乙二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得到保護。根據乙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甲公司確已關閉,無履行能力。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二、 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一般情況下,不安抗辯僅導致合同的中止履行,即暫時停止合同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繼續(xù)履行合同,比如,如果甲公司提供了擔保,乙公司應恢復合同的履行;或者雙方可以約定一個期限,待甲公司財務狀況好轉后恢復履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本案中,因為甲方提起訴訟要求繼續(xù)履行,乙方以不安抗辯予以拒絕。并同時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反訴后,必須同時對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審理,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訴訟中不能就繼續(xù)履行合同達成一致,法院就要對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作出判決。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解除甲乙雙方于2019年11月7日簽訂的買賣合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履行 合同 抗辯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