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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法律漏洞才能嚴懲“專利蟑螂”
盡管近幾年來我國打擊仿冒侵權的力度逐年加大,但由于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guī)不合理、不完善,知識產(chǎn)權保護依然不給力,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這其中,尤以實用新型專利領域的“專利蟑螂”濫訴漁利行為最令企業(yè)頭疼(5月22日《人民日報》)。
所謂“專利蟑螂”,是指那些不搞研發(fā)不生產(chǎn),只依靠不停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再和其他企業(yè)打官司并從中訛錢的投機者。“專利蟑螂”雖然美其名曰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但實質上是通過濫用訴訟手段的方式訛詐錢財。諸多司法案例中,大多數(shù)“專利蟑螂”只求與被訴企業(yè)達成和解、收取對方“和解費”,這也從側面坐實了“專利蟑螂”濫訴漁利的惡意用心。
明目張膽打著依法維權的訴訟幌子,實行訛詐錢財?shù)墓串?“專利蟑螂”的濫訴行為本質上屬于對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犯,百害無一益,不僅給被訴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帶來極大困擾,而且也讓實用新型專利的依法保護產(chǎn)生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絕不能任其胡作非為。
“專利蟑螂”敢于大張旗鼓對其他企業(yè)產(chǎn)品主張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利,并通過訴訟的方式訛詐錢財,直接緣由是利益的驅使,但關鍵還在于現(xiàn)行法律存在的漏洞,讓“專利蟑螂”們有恃無恐。換言之,如果法律百密無疏,即使面對巨額收益的誘惑,“專利蟑螂”們也不會冒著法律風險而樂此不疲地進行所謂的維權。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打擊“專利蟑螂”濫訴漁利的不法行為,首先要做的是完善法律,確保嚴密的法網(wǎng)不再留下任何縫隙。
眾所周知,法律“鋼牙利齒”威懾效果的彰顯,前提是法律不能存在可鉆的漏洞。雖然我國現(xiàn)行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使用、轉讓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明顯存在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約束過松的漏洞,基本上是只要申報,都能被授予專利權。如果某個企業(yè)對自己新開發(fā)的產(chǎn)品不及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那么覬覦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蟑螂”們就會搶先成功申請。當訴諸法律后,法院即使明知“專利蟑螂”的行為不正當,但囿于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不能對其依法懲處,“李鬼”開心、“李逵”傷心的情形自然也就在所難免。
實際上,“專利蟑螂”以濫訴漁利方式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早就引起了高層的注意。2015年12月31日,國家發(fā)改委就《濫用知識產(chǎn)權反壟斷規(guī)制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門給出若干考量因素對這種現(xiàn)象進行制衡。遺憾的是,這部被譽為“專利蟑螂”“天敵”的法規(guī),時至今日仍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專利蟑螂”的恣意妄為,客觀上不利于對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保護。故此,在“專利蟑螂”肆無忌憚濫訴漁利行為日益蔓延的語境下,完善立法顯然有著極為現(xiàn)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沒有良法,善治無從談起,二者缺一不可。面對“專利蟑螂”鉆法律漏洞而肆意濫訴漁利的不法行為,完善法律實乃題中之義。只有織密法網(wǎng),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專利蟑螂”的不法濫訴行為,實用新型專利的依法保護才不會出現(xiàn)“李鬼”得利、“李逵”遭殃的情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專利蟑螂 法律 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