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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個案中保障媒體輿論監(jiān)督權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世奢會”)訴新京報社侵犯其名譽權案,在北京三中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判決世奢會敗訴。
涉事法院二審作出的終局判決,無疑宣告著,這起聚訟多時的名譽權案件在法律層面得到廓清。此前該案一審時,因匿名消息源問題引發(fā)控辯雙方激辯,一審判決結果也引發(fā)不小爭議;如今相關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厘清了是非,也打消了很多人對“損害輿論監(jiān)督權”的擔憂。在網上,該判決結果及判決書相關表述也廣受認可。
從相關判決書看,它依循的法律紋路、確立的很多原則,都嚴格遵循了法治精神,對今后類似訟爭解決不乏參考價值。比如說,在名譽權訴訟中,對于新聞報道中引用的爆料是否為虛假信息,應正確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進行判斷;批評性報道具備事實依據,即便其用語尖銳,不能否定其寫作目的的正當性。這些無疑有助于廓清輿論監(jiān)督與名譽侵權的邊界,也能避免以濫用詆毀名義或在舉證責任錯位中,影響媒體正常監(jiān)督。
拿前者來說,判決書中寫道: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責任屬一般過錯侵權責任……在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方面,報道失實是提出名譽權侵權主張的一方所需舉證證明的。也就是說,要起訴新聞報道侵權自身名譽權,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身有名譽受損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在實踐中,媒體有對信源進行注意核實的義務,這是新聞操作規(guī)范維度的要求。但若因信源引起訟爭,原告要起訴媒體援引的單一爆料信息失實,那也需要自己提供能證明其不實的證據。
就后者而言,判決書明確:對自愿進入公眾視野,借助媒體宣傳在公眾中獲取知名度以影響社會意見的形成、社會成員的言行并以此獲利的社會主體,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還指出:“不可否認,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定記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通過對媒體批評監(jiān)督責任范疇的界定,對“批評性文章”含義的重申,對涉訟文章寫作目的正當性判斷依據的厘清,這也保障了其合法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
輿論監(jiān)督權,本是媒體權利與尊嚴的支點,其本質就是公民訴求的媒介表達,只要它遵守了“依法”原則,就應得到法律普遍保護。即便會有“批評性報道”,也無損其權利分量,也應得以充分保障。實質上,媒體在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被監(jiān)督對象進行調查、批評無涉侵權,包括對可能負有責任的公權機關有“無過錯懷疑權”,是國際慣例。而今,該案終審判決捍衛(wèi)了該原則,也在是非明辨中實現了個案正義。
要看到,無論是從案件整體影響,還是從意義指向看,該案的范本價值都溢出了個案本身,而已成關乎所有媒體能否正常行使監(jiān)督權的典型案例。對其如何判決,也會影響到社會對知情權監(jiān)督權兌現的信心,還有對法治的信仰。而該案的最終判決,以法律為準繩,捍衛(wèi)了社會公正,也為今后此類糾紛處理提供了判例標桿。
說到底,司法公正與正當輿論監(jiān)督,本質上殊途同歸,都是捍衛(wèi)社會公義。法律保障媒體監(jiān)督權,其實也是在助推法治本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媒體輿論監(jiān)督權 司法公正 正當輿論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