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中國擬立法設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原標題:中國擬立法設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中新社北京8月24日電 (記者 郭金超 蔣濤)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jù)草案,國家設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名錄及其功績。
草案共21條,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提名、決定、授予和撤銷等都作出具體規(guī)定。
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草案規(guī)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wèi)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jīng)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須指出的是,草案對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沒有具體列舉,但對冠名作出規(guī)定,即: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必要時也可以冠以其他稱謂。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提名、決定和授予。草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根據(jù)各方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草案同時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頒發(fā)證書。
草案還對已故人士和外國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作了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guī)定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可以追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勛章。”
據(jù)知,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相關獎勵措施包括,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名錄及其功績;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jié)日集會等崇高禮遇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當天在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說,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為國家最高榮譽,主要體現(xiàn)在精神層面,其獲得者應當受到尊重并享有相應的禮遇。(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中國 國家勛章 國家榮譽稱號